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某旦,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中共党员,2003年5月至2005年11月任卢氏县X乡X村主任,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1月4日被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0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2001年2月至2007年卧下厥ㄏ邮鹤缙钕遄岽苹。下厥ㄏ邮鹤缙钕遄诖Z子沟组X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1月5日被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0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卢氏县X乡X村实施移民搬迁扶贫工程,时任杨庄村村主任的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时任村会计)、村支书权明理(已判刑)共谋,从经手管理的移民搬迁扶贫项目资金中贪污3万元,后让承建杨庄村村委综合办公楼的包工头马某多写3万元工程款领条,从账面上将该3万元冲抵,马某某与王某某、权明理各分得1万元。2009年9月11日、9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先后到检察机关投案并退缴所得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XX证言,同案犯权明理供述,杨庄村综合楼结算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资金管理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假支出的方法,套取移民搬迁扶贫资金x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犯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贺留成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