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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非法经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某某,又名霍某佳,男,X年X月X日出生。1983年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7日因涉嫌行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行贿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霍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宣判后,被告人霍某某不服,以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霍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刚

代审判员王万臣

代审判员王小生

二Ο一Ο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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