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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现暂住卢氏县X镇X村。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0)卢刑初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6日,被告人梁某在卢氏县X镇X村后沟林坡上非法捕捉到一只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苍鹰,带回黑马渠村暂住的家中喂养并欲驯化。2009年12月21日上午,梁某携带捕捉的苍鹰及训鹰所需用品前往卢氏县城南洛河滩训鹰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分局民警查获。苍鹰被放生。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XX、秦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书,提取、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0年6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贺留成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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