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昊博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朝阳,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昊博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赵某乙、被上诉人昊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朝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赵某甲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