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忠泽,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
原审被告三门峡陕县陕州运输车队。住所地:三门峡西批发商场东门口外北五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车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该车队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南段疾病控制中心七层。
负责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志锋,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原审被告三门峡陕县陕州运输车队(以下简称陕州车队)、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忠泽,原审被告陕州车队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原审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志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王某某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