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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康某某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康某某于1990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生一男孩康某某,于2006年生一女孩康某某。被告康某某因为犯罪被判刑,现在我带着两个孩子,生活没有保障,原来所有的一处属于沉陷区的房子,也被康某某的姐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变卖,使我无处居住。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我抚养,财产我全不要。

被告康某某辩称:我与田某某于1987年相识,通过自由恋爱于1990年结婚,共同生活了18年,夫妻感情很好。田某某是一个好妻子、好母亲,她提出离婚,是因为生活困难引起的情绪波动,并不是真要离。她于2010年1月份、2月份写给我的信中都说离婚不是她的本意,2010年4月27日她来监狱看我时对我说只要我姐能出x元钱给她,她就撤诉。因此可以看出,田某某并不是真要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康某某于1990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康某兴,X年X月X日生一女康某雯。康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于2009年12月31日至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康某某离婚,但其在2010年1月份写给康某某的信中明确表明:“我现在和你(康某某)离婚并不是本意,不要想太多”。田某某在信中还要康某某好好改造,争取早点出来,等儿子考上大学,还要带儿子和女儿一块儿去看他。从田某某写给康某某的这封信中可以看出,田某某对康某某还是有很深的感情的,要求离婚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志昊

审判员赵俊峰

审判员薛安生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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