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被执行人丁某。
本院在执行(2010)卢民二(商)初字第某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某在审理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查封座落于上海市闸北区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目前查封的房屋尚无法处分,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股票记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卢民二(商)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曹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