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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3日向被告何某某公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于2009年10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6年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何某某相识,经传统的相亲、认亲、定亲等程序,于2006年7月6日登记结婚。在此过程中,被告何某某通过媒人向其索要彩礼款共x元。由于双方婚前二人缺乏了解,完全是靠金钱组合的婚姻,婚后双方矛盾不断,经常争吵,结婚至今,双方相聚不足4个月时间。2007年10月1日,被告回其娘家,虽经数次相请至今不回。我认为我们的婚姻联系在一起的不是爱情而是金钱,从而使我债台高筑,生活十分困难,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何某某的婚姻关系。

被告何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订亲,同年农历3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7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航涛,2007年8月婚生子张航涛在被告娘家因病夭折。2007年10月1日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后分居至今。2008年7月30日,原告张某某曾起诉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被本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原告张某某再次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为由诉之来院,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婚姻登记证明、本院(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和谐的夫妻关系需要双方共同呵护。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双方认识时间不长即登记结婚,婚后矛盾不断且经常生气并于2007年10月1日分居至今。2008年7月30日原告张某某曾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至今仍未和好,而今再次起诉离婚,应当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被告何某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国卿

代理审判员滕胜利

代理审判员李俊杰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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