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木某,男,1987年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3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某某,女,1963年生。
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许县人民法院(2010)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通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伟
审判员汤小龙
代理审判员孙照君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秋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