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又名小某,男,1989年生.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抢劫一案,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依法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杜某某不服判决,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提讯杜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12月27日13时许,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耿孝磊、张波、赵宇、韩小露(均已判刑)等人,在开封市明日新城X号楼下殴打被害人孟XX致轻微伤,抢走现金900元。审理过程中,杜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孟XX的经济损失并退还了全部犯罪赃款。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杜某某与耿孝磊、徐建超、赵宇、张波对共同抢劫孟XX钱财的一致供述;孟XX陈述;人体损伤鉴定等证据。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