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汪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就上海市X路XX弄X号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于2010年6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房款港币x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补偿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人民币3万元;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本诉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93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336.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陶虹
书记员陈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