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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刘某、陆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被告陆某,女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某、陆某于2010年9月25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许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9.6万元共计人民币49.6万元;

二、被告刘某、陆某支付原告许某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08年5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27.50元,由被告刘某、陆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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