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被告陆某,女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某、陆某于2010年9月25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许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9.6万元共计人民币49.6万元;
二、被告刘某、陆某支付原告许某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08年5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27.50元,由被告刘某、陆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