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某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受理了原告林某与被告上海某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华苏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上海市黄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元。该委裁决不支持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元。审理中,被告为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愿意一次性支付原告x元,原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林某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无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交5元),本案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林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华苏芳
书记员关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