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某局
被告上海某塑胶厂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某局诉被告上海某塑胶厂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某局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谢荣华
书记员陆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