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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7)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7)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某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某卿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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