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7)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7)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某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某卿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