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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张某甲、张某乙诉上海某工贸合作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女

原告张某甲,男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颜某,上海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骆某,上海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丁某,女,身份同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身份同原告张某甲。

被告上海某工贸合作公司

委托代理人方某,上海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上海某工贸合作公司于2010年6月底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丁某、张某甲、张某乙人民币10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5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29.50元由被告上海某工贸合作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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