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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支行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支行。

被执行人邹某。

被执行人何某。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2010)沪徐证执行字第X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支行与邹某、何某、王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0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邹某、何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6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在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邹某、何某共同共有的位于本市X路X弄X号X室、X室房屋,以及被执行人邹某、何某、王某名下位于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但上述两处房屋目前均被公安机关冻结,故无法变现。现经查,被执行人邹某、何某、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股票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表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的(2010)沪徐证执行字第X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曹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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