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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鲁某某、刘某甲、赵某乙、河南省杞县汽车运输公司、贾某某、赵某丙、刘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

法定代理人鲁某某。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闫海峰。

原审被告河南省杞县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审被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

原审被告赵某丙。

原审被告刘某丁。

上诉人段某某与被上诉人鲁某某、刘某甲、赵某乙、原审被告河南省杞县汽车运输公司、贾某某、赵某丙、刘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段某某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某某及原审被告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靳某某、被上诉人鲁某某、刘某甲、赵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闫海峰、被上诉人刘某甲、原审被告河南省杞县汽车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审被告赵某丙、刘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郭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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