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
委托代理人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1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朱某某。2010年4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任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朱某某随朱某共同生活,任某从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300元,至朱某某十八周岁止;
三、任某自2010年6月起每周探视子女一次,具体方式为每周日下午一点到朱某处接孩子,当日下午五点送回;孩子满两周岁后,任某每周五下午四点到朱某处接孩子,周日下午四点送回;
四、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