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聂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宓某,女,该单位员工。
原告南京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元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南京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7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南京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若被告未按约履行,则另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3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6月2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