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
被告罗xx。
原告朱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于2007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9年1月,被告因嫌原告家庭经济拮据未能在镇上购房而离家出走,且至今未归,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罗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9年1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接报回执单、奉贤区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无故离家出走,且至今未归,势必对原告造成伤害,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难以查清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情况,故本案对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不予处理。如有共同财产,双方可在离婚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朱xx与被告罗xx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罗显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xx
审判员朱x
代理审判员顾x
书记员徐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