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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张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路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郦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市X包装有限公司退休,住本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马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X仪表厂工作,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

被告张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X有限公司工作,住本市X路X号X号X室。

原告王X诉被告张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建红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的委托代理人郦X、马X,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被告于2003年装修房屋后,由于房屋结构被破坏,使卫生间、厨房间长期出现渗漏,由此造成无数次的水灾,致原告的卫生间、厨房间及客厅房顶受损,影响原告正常生活,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其修复整改,但被告未作修理。故起诉要求被告:1、修复X室卫生间、厨房间渗漏部位;2、赔偿原告因房屋渗漏造成的修复费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反映房屋出现渗漏后,被告均积极找人进行维修,2009年12月,因管道出现问题发生漏水,当时就已修复,之后,被告也愿意维修房屋,但在被告及物业公司上门查看原告的渗水情况时遭到原告的拒绝,致使无法维修,在正常情况下被告的房屋并不漏水,故不同意修复,愿意适当赔偿原告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里关系。原告为本市X路X村X号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为同号X室房屋共有人之一。被告将房屋出租,近年来,因X室房屋卫生间、厨房间有渗水情况,渗漏至原告室内,致使原告卫生间、厨房间及客厅部分房顶、墙面受渗水影响。被告曾对卫生间进行过维修,浴缸底部作了防水措施,但对卫生间地面、厨房地面未采取一定措施,因此,在地面出现积水时,时常有渗漏现象。被告曾愿意维修房屋,但因上门查看原告房屋具体渗漏部位时受阻,致使未修理。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现场照片、被告房地产登记信息,被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物业公司情况说明、房客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除原告对物业公司情况说明提出异议外,对其他证据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相邻之间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作为本市X路X村X号X室房屋权利人,当其房屋发生渗水,对楼下住户的财产造成了损害,影响了相邻方正常生活时,被告理应及时修复房屋渗水,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请求,本院可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房屋修复费用具体数额,从实地情况查看,原告的要求明显过高,本院考虑到诉讼标的较小,如委托有关部门审价,将使双方损失扩大,故由本院结合原告房屋装修的成新情况以及损失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判处。被告房屋虽然在地面无积水时不会出现渗漏,但被告将房屋出租,而厨房、卫生间又系有水源的地方,难免出现地面积水,因此,为避免邻里之间出现不必要的矛盾,被告理应将渗漏地面予以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本市X路X村X号X室卫生间、厨房间渗漏部位予以修复;

二、被告张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X损失费5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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