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陆某某,2003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原告2010年4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陆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一女陆某某随陆某共同生活,孙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陆某某抚育费人民币400元,至其十八周岁;
三、孙某自2010年6月起每周探视子女一次,具体方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四、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离婚后双方住房自行解决,陆某自愿给付孙某住房补贴人民币10万元,该款于2010年6月12日先行支付5万元,余款从2010年7月起每月支付人民币1万元,付清为止;若陆某逾期履行,孙某有权申请余款一并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陆某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