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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陆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陆某某,2003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原告2010年4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陆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一女陆某某随陆某共同生活,孙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陆某某抚育费人民币400元,至其十八周岁;

三、孙某自2010年6月起每周探视子女一次,具体方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四、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离婚后双方住房自行解决,陆某自愿给付孙某住房补贴人民币10万元,该款于2010年6月12日先行支付5万元,余款从2010年7月起每月支付人民币1万元,付清为止;若陆某逾期履行,孙某有权申请余款一并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陆某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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