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
被告曾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曾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x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