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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覃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覃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韦某。

原告覃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端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并恋爱,双方自愿于2001年8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韦某先。婚后,被告不务正业,长期参与赌博。原告多次劝被告改邪归正,被告不听劝阻。2009年3月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小孩暂时随原告生活,待被告出狱后随被告生活。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口簿,证实原、被告的家庭成员情况;3、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关系;4、收款收据,证实被告在平南监狱服刑。

被告韦某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儿子韦某先现在随其奶奶一起生活,被告同意原告的意见让儿子韦某先暂时随其奶奶李兰凤生活。被告认为,其父母有能力抚养韦某先,不需要原告提供孩子的抚养费。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案争议焦点是:婚生儿子韦某先由谁抚养,抚养费由谁承担。

经本院查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没有异议,本院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后开始恋爱,双方自愿于2001年8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韦某先。婚后,被告没有重视培养夫妻感情,长期参与赌博活动,原告多次对其劝说,被告均无法改变这一恶习。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经常参与盗窃的犯罪活动,被本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被告现在平南监狱服刑。因原告长期在广东务工,婚生儿子韦某先一直随被告母亲李兰凤生活。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同意离婚,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儿子韦某先在被告服刑期间暂时由被告母亲李兰凤抚养,李兰凤也同意抚养韦某先。对于孩子抚养费的承担问题,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导致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因韦某先长期随被告母亲生活,韦某先应由被告抚养,但由于被告正在服刑,因此,被告服刑期间应由原告先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被告抚养孩子,原告应按月给付抚养费,抚养费每月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覃某与被告韦某离婚;

二、原告覃某与被告韦某婚生小孩韦某先由被告韦某抚养(被告韦某服刑期间,由原告覃某抚养)。原告覃某从2015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50元至韦某先年满18周岁止。韦某先年满18周岁后随父亲或随母亲生活由其本人选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开始履行,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正本一份、副本5份,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开户名称: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受理费账号:(略)),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邓端平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子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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