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茅某某诉马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茅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镇XX。

委托代理人袁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

被告周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

上述两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市崇明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

委托代理人施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

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茅XX诉被告马XX、周XX、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龚利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告马XX与被告周XX系母子关系,两人均系死者周XX的法定继承人。2009年4月,被告李XX召集了原告等人为周XX家建房施工,同月6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现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x.5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XX、周XX共同赔偿原告茅XX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x元,扣除已经垫付的x元,被告马XX、周XX还需给付原告人民币x元。上述款项于2010年5月31日前付清。

二、被告李XX赔偿原告茅XX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x元,扣除已经垫付的9000元,被告李XX还需给付原告人民币x元。给付方式:于2010年5月31日前给付4346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x元,余款于2011年6月30日前付清。逾期未付,对余款原告可一并申请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75元,由原告茅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施黎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