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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上海某健身休闲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某健身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施某。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健身休闲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18日前返还原告张某会员费人民币2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6月18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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