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乙,男。
本院于2011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诉称:2010年8月1日被告何某乙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并亲笔写下借条,承诺一年内予以偿还,同时以自己所有的在桂阳县城的房子作为抵押,但逾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赔偿原告为实现该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被告何某乙辩称:被告愿意偿还借款,但被告确实存在困难,请求原告能考虑一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乙自愿偿还原告何某甲借款x元,定于2011年12月12日前偿还x元,余款x元在2011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
二、如被告何某乙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何某乙应承担全部借款x元的偿还义务;
三、原告何某甲自愿放弃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900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共计1500元,被告何某乙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及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堂舟
审判员陈桂东
人民陪审员陈剑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