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53年元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尚某某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尚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某卿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