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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尚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53年元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尚某某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尚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某卿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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