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东)安,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房地产管理局新华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该单位干部。
上诉人李冬安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房地产管理局新华房管所(以下简称新华房管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宣判后,李冬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李冬安在原审诉讼中向原审法院递交了反诉状及相关证据,但原审法院并未向李冬安送达相关的受理手续,亦未通知其预交反诉费用,未明确对其反诉是否受理。故李冬安主张原审对其反诉未作裁判,程序违法的主张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