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559號
債權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請求利率依
據及其計算基準,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