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03.31.九十七年度司促字第六五五九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31  当事人:   法官:張瑄   文号:97年度司促字第65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559號

債權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請求利率依

據及其計算基準,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