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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某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略)。2011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到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接受调查并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被告人石某当庭申请和征得公诉机关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之规定,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婷婷、书记员曹艺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石某驾驶粤x号别克牌小轿车,搭载其妻子邱某兰、女儿石某、儿子石某宇、岳父邱某、岳母董世芳由广东省往重庆市垫江县方向行驶。当日15时27分,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忠县境内的沪渝高速公路XKM+700M处时,因石某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冲上公路右侧护坡后发生仰翻,造成乘车人邱某兰、石某当场死亡,石某宇、邱某、董世芳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8月23日,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某支队认定:被告人石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1年8月10日,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在抢救受伤人员的同时,向现场群众求助为其呼叫救护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通执法人员的处理,如实陈述案情。2011年11月14日,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警支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嗣后,被害人邱某、董世芳出具谅解书、承诺书,表示谅解被告人石某并建议对其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石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石某取得被害人及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并考虑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系家庭成员关系,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明华

人民陪审员张文忠

人民陪审员谭明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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