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
法定代理人郭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筱静,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甲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郭某甲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