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犯诈骗罪、伪造公文罪于1984年4月25日被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逮捕。因病于2010年3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监视居住。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1、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儿子王某超是郑州市市委书记,其与安钢董事长王某亮等领导是朋友,以帮助被害人赵某甲儿媳找工作为名,骗取赵某甲现金6万元。
2、200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大儿子是郑州市市委书记,其与安钢董事长王某亮等领导是朋友,骗取了被害人户某某、赵某乙的信任,然后王某某以帮助户某某、赵某乙签订铝钒土供销合同为名,骗取户某某现金1万元,赵某乙现金2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诈骗他人9万元,至今分文未退。
二、合同诈骗
1、200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安钢集团永通公司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工程管理部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合同协议书,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万元。
2、2009年元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安钢集团永通公司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工程管理部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合同协议书,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000元现金。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共计骗取他人x元,至今分文未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甲、张某某、户某某、赵某乙、李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某证言;合同协议书等书证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罚金刑,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赵某甲、张某某、户某某、赵某乙、李某某人民币共计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申瑛昌
审判员:苏富军
代理审判员:周子善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华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