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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收购赃物,2006年12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07年1月15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收购赃物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李某龙卖给他的车是被盗摩托车仍予以购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328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缴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乙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认证结论书,赃物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田五奎领条,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车辆,仍以低价购买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庭审中被告人李某甲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且赃车已追缴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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