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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屈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10年6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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