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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三维内燃机净化消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三维内燃机净化消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功,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X镇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长保,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三维内燃机净化消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维公司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建功,被上诉人美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长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12日,三维公司和河南省美龙钢板制品有限公司(本案美龙公司的前身,以下均称美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合同(合同编号ML-x)。合同约定由美龙公司设计、承建三维公司钢结构车间二栋;施工地点在郑州市X区,安装内容中立柱均为方柱;付款方式:预付30%,立柱后付30%,工程完成90%时再付30%,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10%;工程总价款为x元;安装期限及验收:春节前完工,若遇三维公司原因顺延。验收按合同中三维公司要求验收;违约责任:单方违约支付对方3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出现经济纠纷,在美龙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同年12月3日,三维公司和美龙公司在上述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增加工程总价x元;二栋车间基础(不含室内地平,但含室内排水沟);质量标准按二栋车间整体验收;整体(基础及框架)均由美龙公司设计施工。

2001年11月19日,三维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厂房一车间、二车间,结构为轻钢,建设规模为1279平方米。2002年1月1日,三维公司与一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三维公司的1、X号车间两栋,工程内容为土建、钢屋架,承包范围为土建、钢屋架,合同工期为2002年1月10日至同年3月18日。2002年2月6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述工程开工,施工单位为一建公司,工程名称为X号车间和X号车间,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轻钢屋架。2002年4月,三维公司、美龙公司和一建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三维公司与一建公司所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关钢结构厂房部分是为应付工程报建而签订,为无效合同;钢结构厂房基础及钢结构部分的正式履约合同,以美龙公司与三维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合同编号ML-x为正式履约合同。三维公司1、X号车间的基础工程由一建公司实际承担。完工后,2002年11月9日,建设单位三维公司与施工单位一建公司就1#、2#车间的基础工程进行决算,经双方审核,上述工程造价11万元,双方决定该工程由一建公司负责质量及交工验收。同年12月2日,税务部门为一建公司代开发票,客户名称为三维公司,车间建造x元。三维公司1、X号车间的钢结构工程由美龙公司实际承担。三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2001年11月2日支付美龙公司工程款x元;2002年5月8日支付x元;2002年6月28日支付x元,以上共计x元。美龙公司为三维公司开具了合计x元的发票。该发票上注明按价款的90%计算。三维公司和美龙公司均认可以上款项为工程总价款的90%,下余10%工程款即x元三维公司尚未支付。美龙公司至今没有向三维公司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相应资料。2009年11月12日,郑州突降大雪,导致三维公司的X号车间屋顶坍塌。原审法院根据三维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河南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对X号车间屋顶坍塌的损害程度及致害原因,以及修复重建处理方案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检测站做出豫建司法鉴定[2009]质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该厂房部分部位设计不合理,未按照图纸施工,是造成厂房屋顶坍塌的主要原因;致害程度,屋顶变形和坍塌及拉动部分墙体变形需重新修复,修复的工程造价为x.04元。对上述鉴定意见,美龙公司认为工程造价偏高,但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和证明。另查明,2001年11月12日,公安消防部门向三维公司下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同意在申请位置施工,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钢结构必须进行防火处理,涂上防火涂料,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2004年1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三维公司的生产车间未经公安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为由,对三维公司作出x元的行政处罚。三维公司交纳了上述罚款。2004年6月14日,公安消防部门对三维公司生产车间进行了消防验收,同意投入使用。三维公司提供2004年6月15日商业发票,拟证明其为1、X号车间涂防火涂料支付消防工程款x元。

原审法院认为,美龙公司和三维公司于2001年10月12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美龙公司要求三维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x元,三维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美龙公司提供2001年12月3日其和三维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称已经替三维公司垫付给一建公司按双方约定增加的工程价款x元,但并未提供相应的给付凭证,不能证明上述补充协议的实际履行。一建公司具体对三维公司的1、X号车间的基础工程进行了施工且已认可与三维公司结算履行完毕。美龙公司提供的与三维公司、一建公司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上也未显示1、X号车间土建基础部分是美龙公司承建,故美龙公司要求三维公司支付土建工程款x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美龙公司设计、承建了三维公司的钢结构车间,本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竣工验收义务,但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河南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美龙公司认为工程造价偏高,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证明,不予支持。美龙公司为三维公司设计、施工的X号厂房部分部位设计不合理,未按照图纸施工,是造成厂房屋顶坍塌的主要原因。根据工程造价,综合考虑该厂房的实际使用年限和不可抗力等因素,美龙公司赔偿其中的x元为宜。美龙公司和三维公司2001年10月12日签订合同时,对消防涂料的施工并未约定,三维公司未经消防验收就擅自使用钢结构厂房,视为对该部分的交付验收,且美龙公司对三维公司单方进行消防处理不予认可,故三维公司的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三维公司要求美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元,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美龙公司设计施工的三维公司1、X号车间钢结构存在设计不合理,未按照图纸施工,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三维公司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后未按时付清工程款,也存在违约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美龙公司应向三维公司提供竣工验收所需要的资料。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郑州三维内燃机净化消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二、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州三维内燃机净化消声技术有限公司损失x元。三、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三维内燃机净化消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竣工资料并履行竣工验收义务。四、驳回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和郑州三维内燃机净化消声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486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7506元,由美龙公司负担6097元,三维公司负担14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82元,三维公司负担3256元,美龙公司负担1226元。

上诉人三维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判决三维公司支付美龙公司剩余10%的工程款x元缺乏事实依据,与法不符。2.原审法院没有判决美龙公司赔偿三维公司上诉人全部损失是错误的。美龙公司应当赔偿三维公司重新修复房屋费用x.04元,原审法院判决美龙公司只赔偿x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美龙公司应当赔偿三维公司因为消防罚款和消防整改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x元。3.美龙公司应当赔偿三维公司因为厂房坍塌、公司停产三个月以及工程至今不能竣工验收所造成的损失x余元。综上,请求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美龙公司向三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元,工程不合格修复造价x.04元,和消防罚款整改费用x元;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美龙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美龙公司答辩称:1.三维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设计不合格我方有责任,但对修复费用要求我方承担是没有理由的。2.双方先前并没有约定过消防内容故对此不予认可。3.工程还没有验收三维公司已经使用且未给我们支付10%工程款这些都是违约在先。4.三维公司应当支付剩余10%的工程款。5.请求驳回三维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三维公司与美龙公司在履行合同的最后阶段,由于双方的相互不信任,造成三维公司不予支付剩余10%的工程款,美龙公司也因收不到余款而拒不交付验收资料,对此结果,双方均由过错,各自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三维公司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厂房,故对美龙公司的剩余工程款应予支付。三维公司上诉请求美龙公司应支付厂房坍塌维修的全部费用理由成立,因厂房坍塌原因系美龙公司设计不合理和变更图纸造成,美龙公司应支付工程不合格修复费用的全部款项。三维公司请求美龙公司支付因消防整改支出的消防涂料费用理由,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形成这一责任不清双方均有责任,故双方对此费用,各承担一半费用更为妥当。三维公司支付的消防罚款系自己未申报原因造成,故美龙公司不应承担该项罚款费用。三维公司请求美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元,因已由美龙公司向三维公司支付全部维修费用,故不再赔偿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划分责任不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郑州三维内燃机净化消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第三项,即: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三维内燃机净化消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竣工资料并履行竣工验收义务。第四项,即:驳回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州三维内燃机净化消声技术有限公司损失x元。第三项,即:驳回郑州三维内燃机净化消声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部分;

三、变更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州三维内燃机净化消声技术有限公司工程不合格修复费x.04元、消防涂料费用x元,合计x.04元;

四、驳回郑州三维内燃机净化消声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2元,美龙公司负担2000元。三维公司负担28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焦小英

审判员曾小潭

审判员秦宇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徐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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