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平,化名李某芳,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方平犯诈骗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至6月,被告人方平编造虚假身份,以谈对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胥XX人民币x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方平亲属已将所骗钱财退还被害人胥XX。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平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胥XX的陈述、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胥XX的存折复印件、被告人方平的亲属与被害人胥XX签订的赔偿、和解协议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胥XX人民币x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平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平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全部赔偿被害人胥XX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10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柳香月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周改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