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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某某与被上诉人乔某甲、乔某乙、乔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女,于2010年1月18日死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甲,女,1952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乔某甲、乔某乙、乔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因段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段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代理审判员许茜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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