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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张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1954年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文绪,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向东,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文绪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诉称双方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涉及享受退耕还林某惠扶持政策问题,原告诉称被告擅自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毁林某房,请求拆除房屋设施,涉及违章建筑问题,此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主管范围,驳回了林某某的起诉。

林某某上诉称:1、原判程序违法。一审庭审未终结而休庭,即向上诉人送达了裁定。2、本案应属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管辖范围,应作出实体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及拆除房屋设施,该诉求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主管的范围,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周飞

审判员李晓梅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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