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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等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X组。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有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0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8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6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8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因右小腿渐加重性溃烂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8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8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焦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现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焦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到汝州市八团附近一移动缴费处,趁人不备盗走迪鼠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卖给被告人焦某某。经物价评估,该迪鼠电动车价值1150元。

2009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到汝州市二高附近,趁人不备盗走迪鼠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卖给焦某某。经物价评估,该迪鼠牌电动车价值2025元。

2009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宝丰县人曹晓兵(身份不详)找到被告人张某甲,让其帮助销售其盗窃的一辆隆鑫牌老年摩托三轮车。张某甲找到焦某某,让其帮忙销售。焦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陈某某。经物价评估,该隆鑫牌老年摩托三轮车价值3600元。

2009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宝丰县人曹晓兵(身份不详),找到被告人张某甲让其帮助销售其盗窃的一辆望江冷霸牌110型三轮摩托车。后张某甲找到焦某某,让其帮忙销售。焦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张某乙。经物价评估,该望江冷霸牌老年三轮摩托车价值3485元。

上述事实,四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均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张某甲、焦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的供述,证人杜X星、漫X民、冯X敏、康X凤、李X召、钟X伟、沈X贵、牛X环、常X军、陈X才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焦某某、陈某某、张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或予以收购,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本案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陈某某、张某乙还积极缴纳了罚金,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动履行完毕)

二、被告人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动履行完毕)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强

审判员陈某敏

代理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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