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邸某。
被执行人××市X区××街道办事处**村X组。
法定代表人,郭××,组长。
申请执行人邸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市X区××街道办事处××村X组给付其土地附着物补偿款x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诉讼费15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8月11日从被执行人××市X区××街道办事处××村X组帐户上扣划x.5元(含执行费112元),现案件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邸某全额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
代理审判员吴波
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