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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与邓州市龙凤墓园、邓州市湍河办事处十里铺居委会、胡某丁、张某某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男,1951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鞠哲,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州市龙凤墓园(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执行人李子亮,男,1955年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湍河办事处十里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乙,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丙,男,1954年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丁,男,1951年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生,汉族。

上诉人胡某甲与被上诉人邓州市龙凤墓园、邓州市湍河办事处十里铺居委会、胡某丁、张某某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邓州市龙凤墓园于2009年5月5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移走树木,归还土地,并赔偿损失5000元。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判决,胡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胡某甲。

审判长张山

审判员宋池涛

审判员刘洋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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