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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复议一案复议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陈某某不服殷都区人民法院(2010)殷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2003年8月9日法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2003年12月8日开庭,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2004年6月2日依法向陈某某送达判决书,陈某某明确表示服判不上诉,现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异议。

申请复议人陈某某称,原审程序违法,传唤不合法,法院在没有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公告送达,致使复议人不知情,失去应诉、答辩、质证、反诉等诉讼权利。原审法官送达判决书后,篡改宣判笔录,剥夺其本人上诉权利。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法院在双方往来手续未核清的情况下,枉法裁判。要求撤销原判决,提审或发回重审。

本院查明,张某某诉陈某某货运合同拖欠运费纠纷一案,经殷都区法院2003年12月8日作出的(2003)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张某某运费x元。(利息从2003年8月18日起至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05年6月29日张某某向殷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2月2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按照协议履行部分义务,支付案款x元。2010年5月28日,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原判决。2010年6月8日,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殷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

本院认为,法院据以执行的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陈某某所提执行异议及复议理由是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适用程序违法,要求对原判决中止执行,并提审或发回重审,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本案中,申请复议人要求中止执行,但未提出符合中止执行情形的法定理由和证据,其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某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海军

代理审判员付志明

代理审判员刘涛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长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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