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闫书娣,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建坤,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闫书娣,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某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宁元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