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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监视居住(略)。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窜至荥阳市植物园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横把螺丝刀撬开失主王某放在此处的一辆浅蓝色自行车车锁,后将该车盗走。该被盗自行车价值1198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因监视居住二天,向后顺沿二天,即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10年7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睿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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