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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让,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2009)郏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09)郏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继扬

审判员张新兰

审判员李某保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日

书记员武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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