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又名赵某孬,男,26岁。2009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秋天,被告人赵某甲获知宜阳县X乡X村至张沟村有“村村通”工程,宜阳县政府尚未批准,产生诈骗念头,遂跑到洛阳市涧西区网吧内伪造了“公路招标书”、“工程实施方案”四份,伪造了洛阳市发改委、洛阳市财政局公章两枚,以合伙修路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x元。尔后,窜到郑州,赃款挥霍已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己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王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王某己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建设银行单据、邮政储蓄银行单据、收条、证明、照片、“公路招标书”、“工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等证据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涉案诈骗赃款二万五千元依法予以追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2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天才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