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郑市华润聚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西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宗善,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男,
原审被告李某某,女,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上诉人新郑市华润聚塑制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郑市华润聚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宗善,被上诉人王某甲,原审被告李某某,原审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童铸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陈莉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