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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荥阳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航天机械厂北11.2米处,与被害人邓某相撞,造成致邓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09年6月11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荥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8月10日,经荥阳市公安局鉴定,邓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家属与被害人邓某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邓某各类经济损失共计x元,且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车检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结论书、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0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某昊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张焱南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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